成都:关于我市企业办理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8-01     浏览次数:146

各相关单位:

为更好地支持我市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强化政策服务,现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环节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我局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和《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川科政〔2017〕8号)中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二、鉴定流程

主管税务机关对研发项目有异议时,应向所在的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出具转请对研究开发项目进行鉴定的文书,通知企业备齐鉴定项目的所需资料,由企业直接向所在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提交;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收齐整理好税务机关和企业双方提交的相关资料后,及时送成都市科技局进行鉴定。鉴定结果经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反馈至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再由主管税务机关告知企业。

三、鉴定所需资料

企业需提供“研究开发项目转请鉴定清单”Excel版电子档至各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联系邮箱。
研发项目鉴定还需提供以下纸质资料(用A4纸打印后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1.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
2.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
3. 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需法人签字或单位盖章,如委托、合作需双方加盖公章);
其中,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需提供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技术合同登记表及合同复印件,登记表经登记机构盖章);
4.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加盖单位公章);
5. 其他资料,如研究成果报告、知识产权证书或申报文件、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检测报告等(据实提供);
6. 成都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申请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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